李永建 资深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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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问出台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有效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公平享受减税红利,既有利于形成个人所得税纳税
为了保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平稳运行,确保广大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正常办理,我局计划于2019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服务器设备进行更换,需停机维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9年8月26日上午8:00,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将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继此前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力,近日又公布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 此次公布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中,共有4项业务办理今后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具体都有啥?以后应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吧!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的四项业务 1.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
根据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税务总局针对今年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问: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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